第188 條(當然停止裁定停止之效力)
Ⅰ訴訟程序當然或裁定停止間,法院及當事人不得為關於本案之訴訟行為。但於言詞辯論終結後當然停止者,本於其辯論之裁判得宣示之。
Ⅱ訴訟程序當然或裁定停止者,期間停止進行;自停止終竣時起,其期間更始進行。
■名詞解釋
△本條所謂「關於本案之訴訟行為」
指非關於當然停止、裁定停止而為之訴訟行為,其可導致已停止之訴訟程序進行或終結者(如:續行訴訟、指定其日、提起上訴、進行言詞辯論(並為終局判決)、調查證據等)。55
55 陳啟垂(2015),《民事訴訟法(上冊)》,頁288~289。
民事訴訟法名詞解釋 - 所謂「關於本案之訴訟行為」
作者:補教名師
名詞解釋 - 2020/10/9 上午 11:33:40|瀏覽數:1198
文章引言摘要民事訴訟法名詞解釋 第188條 本條所謂「關於本案之訴訟行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