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175 條(承受訴訟之聲明)
Ⅰ第一百六十八條至第一百七十二條及前條所定之承受訴訟人,於得為承受時,應即為承受之聲明。
Ⅱ他造當事人,亦得聲明承受訴訟。
■名詞解釋
△訴訟程序之續行
指訴訟當然停止中,因特定人聲請承受訴訟或因法院裁定命續行訴訟,該訴訟程序因而繼續進行(民事訴訟法第168 條至第179 條即為相關規定);而於裁定停止中,則由法院依職權以裁定撤銷原停止裁定,使停止之訴訟程序恢復進行(民事訴訟法第181 條至第187條即為相關規定)。
△聲明承受訴訟
指於訴訟程序當然停止之情形,有資格續行訴訟之人,聲明由其續行訴訟之行為。
民事訴訟法名詞解釋 - 訴訟程序之續行&聲明承受訴訟
作者:補教名師
名詞解釋 - 2020/10/9 上午 11:25:30|瀏覽數:1554
文章引言摘要民事訴訟法名詞解釋 第175條 訴訟程序之續行&聲明承受訴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