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77 條(司法院之地位及職權)
司法院為國家最高司法機關,掌理民事、刑事、行政訴訟之審判及公務員之懲戒。
■名詞解釋
△司法院定位三階段變革
民國88 年7 月經全國司法改革會議所達成之結論:
一.第一階段(一元多軌制):大法官組成憲法法庭,掌理釋憲權、政黨違憲解釋權及政務官之懲戒權。歸併最高法院、最高行政法院及公務員懲戒委員會,在司法院內分設民事庭、刑事庭、行政訴訟庭及懲戒庭各數庭,掌理各類案件之審判。
二.第二階段(修正一元多軌制):承第一階段,將司法院內之審判體系逐步縮減,除憲法法庭原為一庭外,其他法庭縮編為民事訴訟庭、刑事訴訟庭及行政訴訟及公務員懲戒庭各一庭。
三.第三階段(一元單軌制):司法院置大法官十三至十五人,掌理民、刑、行政及公務員懲戒、憲法解釋及政黨違憲解散事宜,大法官十五人分為三個庭,分別受理一般上訴、公務員懲戒及釋憲案之初步審查,對於情節重大的釋憲、政務官懲戒及違背判例之審判,由大法官十五人所組成之大法庭審理。司法行政決策權,由首長制改為大法官十五人組成之法官會議決議之。
〔法治斌、董保城,憲法新論,三版,頁375~376。〕
憲法名詞解釋 - 司法院定位三階段變革
作者:補教名師
名詞解釋 - 2020/10/9 上午 11:12:05|瀏覽數:672
文章引言摘要憲法名詞解釋 第77條 司法院定位三階段變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