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77 條(司法院之地位及職權)
司法院為國家最高司法機關,掌理民事、刑事、行政訴訟之審判及公務員之懲戒。
■名詞解釋
△司法行政權及規則制定權
審判獨立在保障法官唯本良知,依據法律獨立行使審判職權,為自由民主憲政秩序權力分立與制衡之重要機制;為實現審判獨立,司法機關應有其自主性,其內容包括法官之獨立、司法行政權及規則制定權。其中規則制定權係指最高司法機關得由所屬審判成員就訴訟(或非訟)案件之審理程序有關技術性、細節性事項制訂規則,以期使訴訟程序公正、迅速進行,達成保障人民司法受益權之目的。又人民之訴訟權為憲法所保障,國家應確保人民有依法定程序提起訴訟,受充分而有效公平審判之權利,以維護人民之司法受益權,最高司法機關對於法官自有司法行政之監督權。惟司法自主權與司法行政監督權之行使,均應以維護審判獨立為目標,因是最高司法機關於達成上述司法行政監督之範圍內,雖得發布命令,但不得違反首揭審判獨立之原則。
〔釋字第530 號解釋理由書第一段。〕
憲法名詞解釋 - 司法行政權及規則制定權
作者:補教名師
名詞解釋 - 2020/10/9 上午 11:15:31|瀏覽數:1006
文章引言摘要憲法名詞解釋 第77條 司法行政權及規則制定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