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73 條(言論免責權)
立法委員在院內所為之言論及表決,對院外不負責任。
■名詞解釋
△言論免責權
對於人民選舉出之國民代表,為免除其它國家權力之干預,使其能獨立行使憲法賦予之權限,而於憲法中給予保障的特權。此種特權亦非由國會所能支配,也非可由議員本身加以放棄,此是基於國民主權之利益,非基於個人利益所形成的。其本質應是人民基本權保障之制度並基於國民主權具體化類型之一。就人的要素而言,則是須為依立委身分,就事務的客觀要素而論,則須是行使其國會議員權限時所必要的言論以及與此相關聯之行為。就空間的要素而言,應是就其權限行使相關事務且於國會中所為者,才受其保障。時間上則是與空間具相關聯性,始於其正式公告當選時刻起至其任滿為止之期間內的言論受保障。就其於任期內所發表之言論並不因其任期終結而有受影響。
〔陳慈陽,憲法學,二版,頁746~752。〕
憲法名詞解釋 - 言論免責權
作者:補教名師
名詞解釋 - 2020/10/9 上午 10:57:57|瀏覽數:1507
文章引言摘要憲法名詞解釋 第73條 言論免責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