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96 條(書面行政處分之應記載事項)
Ⅰ行政處分以書面為之者,應記載下列事項:
一、處分相對人之姓名、出生年月日、性別、身分證統一號碼、住居所或其他足資辨別之特徵;如係法人或其他設有管理人或代表人之團體,其名稱、事務所或營業所,及管理人或代表人之姓名、出生年月日、性別、身分證統一號碼、住居所。
二、主旨、事實、理由及其法令依據。
三、有附款者,附款之內容。
四、處分機關及其首長署名、蓋章,該機關有代理人或受任人者,須同時於其下簽名。但以自動機器作成之大量行政處分,得不經署名,以蓋章為之。
五、發文字號及年、月、日。
六、表明其為行政處分之意旨及不服行政處分之救濟方法、期間及其受理機關。
Ⅱ前項規定於依前條第二項作成之書面,準用之。
■名詞解釋
△教示制度
本制度主要係法律救濟途徑之告知,在行政程序法上,其規範目的在於提醒受處分相對人能得知其救濟途徑,以確保其權益,乃現代法治國家行政程序基本要求之一。如若違反法定救濟期間之教示義務者,僅生「行政程序法」第98 條所定、法定救濟期間是否延展之效果,對處分合法性之判斷不生任何影響。
〔湯德宗,行政程序法,翁岳生編,行政法(下),二版,頁85。〕
行政法名詞解釋 - 教示制度
作者:補教名師
名詞解釋 - 2020/10/9 上午 10:24:45|瀏覽數:3155
文章引言摘要政法名詞解釋 第96條 教示制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