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98 條(告知救濟期間錯誤之處理及未告知救濟期間或告知錯誤未為更正之效果)
Ⅰ處分機關告知之救濟期間有錯誤時,應由該機關以通知更正之,並自通知送達之翌日起算法定期間。
Ⅱ處分機關告知之救濟期間較法定期間為長者,處分機關雖以通知更正,如相對人或利害關係人信賴原告知之救濟期間,致無法於法定期間內提起救濟,而於原告知之期間內為之者,視為於法定期間內所為。
Ⅲ處分機關未告知救濟期間或告知錯誤未為更正,致相對人或利害關係人遲誤者,如自處分書送達後一年內聲明不服時,視為於法定期間內所為。
■名詞解釋
△未為附記教示條款而致救濟期間延展部分(行程§98、訴願§92)
*行政處分*
違反情形:救濟期間有錯誤
效果:自通知送達之翌日起算法定期間
違反情形:救濟期間較法定期間為長+通知更正
效果:信賴原告知之救濟期間,於原告知之期間內為之者,視為於法定期間內所為
違反情形:未告知救濟期間或告知錯誤未為更正
效果:自處分書送達後1 年內聲明不服時,視為於法定期間內所為
*訴願決定*
違反情形:附記提起行政訴訟期間錯誤時
效果:自更正通知送達之日起,計算法定期間
違反情形:未為附記或附記錯誤而未更正
效果:自訴願決定書送達之日起1年內提起行政訴訟,視為於法定期間內提起
行政法名詞解釋 - 未為附記教示條款而致救濟期間延展部分
作者:補教名師
名詞解釋 - 2020/10/9 上午 10:32:10|瀏覽數:1630
文章引言摘要政法名詞解釋 第98條 未為附記教示條款而致救濟期間延展部分(行程§ 98、訴願§9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