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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法名詞解釋 - 附款&期限&條件

作者:補教名師

名詞解釋 - 2020/10/9 上午 09:56:25瀏覽數:2815

文章引言摘要

政法名詞解釋 第92條 附款&期限&條件

第93 條(行政處分附款之容許性及種類)
Ⅰ行政機關作成行政處分有裁量權時,得為附款。無裁量權者,以法律有明文規定或為確保行政處分法定要件之履行而以該要件為附款內容者為限,始得為之。
Ⅱ前項所稱之附款如下:
一、期限。
二、條件。
三、負擔。
四、保留行政處分之廢止權。
五、保留負擔之事後附加或變更。

■名詞解釋

△附款
一.係指對行政處分之主要規律內容加以補充或限制而言,如對人民之申請內容或範圍加以某種限制,則屬行政處分主要規律內容之問題,而非附款。又原則上唯有裁量處分始容許有附款;至於羈束處分,原則上不得附加附款,除法律有明文規定或為確保行政處分法定要件之履行而以該要件為附款內容者為限,始得為之。
二.因羈束處分係法規規定之特定構成要件事實存在,行政機關即應作成特定法律效果之處分,基於法律保留原則,羈束處分如為附款自須有法律明文規定,須基於便民或行政程序之簡化、快速,而以確保該處分法定要件之履行而以該法定要件為附款內容者,始得為之。
三.如係確保行政處分法定要件之履行而為附款者,僅得以原規定之法定要件為限,不得增加法律所無之要件,否則將違反法律保留原則。

△期限
規定於第2 項第1 款,係源自於民法上的概念,指行政處分的效力發生或消滅,繫於未來確定發生的時點,又可分為始期和終期。另一種狀態係行政處分的內容在一定時間範圍內有效者,亦屬期限的一種,一般稱之為「期間」,原則上此種行政處分的存續期間通常為法規命令所明定,因此行政機關於作出行政處分時,往往並無行使裁量權限餘地。
〔蔡茂寅、林明鏘、李建良、周志宏合著,行政程序法實用,三版,頁278。〕

△條件
規定於第2 項第2 款,係源自於民法上的概念,指行政處分的效力發生或消滅,繫於未來不確定發生的事實狀態,因此亦分為「停止條件」和「解除條件」;行政處分之內部效力因條件之成就而發生者,稱為「停止條件」;行政處分之內部效力因條件之成就而消滅者,稱為「解除條件」。
〔蔡茂寅、林明鏘、李建良、周志宏合著,行政程序法實用,三版,頁27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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