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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法名詞解釋 - 負擔&廢止權之保留&負擔之保留

作者:補教名師

名詞解釋 - 2020/10/9 上午 10:02:41瀏覽數:4804

文章引言摘要

政法名詞解釋 第92條 負擔&廢止權之保留&負擔之保留

第93 條(行政處分附款之容許性及種類)
Ⅰ行政機關作成行政處分有裁量權時,得為附款。無裁量權者,以法律有明文規定或為確保行政處分法定要件之履行而以該要件為附款內容者為限,始得為之。
Ⅱ前項所稱之附款如下:
一、期限。
二、條件。
三、負擔。
四、保留行政處分之廢止權。
五、保留負擔之事後附加或變更。

■名詞解釋

△負擔
規定於第2 項第3 款,指附加於授益處分上的特定作為、不作為或者忍受義務而言;和條件所不同之處在於:對於附有負擔義務的行政處分,行政機關得強制其履行義務。如本係受益人之法定義務,僅於行政處分時提示,則非「附負擔」。
〔蔡茂寅、林明鏘、李建良、周志宏合著,行政程序法實用,三版,頁278。〕

△廢止權之保留
規定於第2 項第4 款,指行政機關基於行政目的或斟酌情事變遷之可能,於作成行政處分時預先保留未來廢止行政處分之可能性。詳言之,行政機關針對相對人所做出的行政處分內容並未附加解除條件,僅向相對人預告日後可能隨時廢止該處分內容,而等到具體事實發生時,在據此廢止該行政處分。行政機關於行使保留廢止權時應嚴守裁量權限義務,因對於當事人信賴行政處分效力內容影響甚鉅,據此以排除信賴保護之情事發生。
〔蔡茂寅、林明鏘、李建良、周志宏合著,行政程序法實用,三版,頁278。〕

△負擔之保留
規定於第2 項第5 款,指行政機關於作成行政處分時,保留事後附加、變更或是補充負擔內容的可能性。負擔的保留性質上已接近為一獨立的行政處分,學說對於事後附加負擔之行為,相對人可聲明不服,提起行政爭訟。
〔蔡茂寅、林明鏘、李建良、周志宏合著,行政程序法實用,三版,頁27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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