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103 條(通謀開戰端罪)
I通謀外國或其派遣之人,意圖使該國或他國對於中華民國開戰端者,處死刑或無期徒刑。
Ⅱ前項之未遂犯罰之。
Ⅲ預備或陰謀犯第一項之罪者,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名詞解釋
△通謀外國或外國派遣之人
指擅自與外國或外國派遣之人私相謀議而言,方式上不論係文字、言語,直接、間接主動或被動,均無不可,僅須於客觀上有互通謀議之事實即足當之,雙方有否達成特定之協議內容亦非所問。該外國人不限於邦交國或經我國所承認為必要;外國人所派遣之人,亦無國籍上之任何限制。
刑法-名詞解釋 通謀外國或外國派遣之人
作者:補教名師
名詞解釋 - 2020/10/8 下午 05:32:40|瀏覽數:662
文章引言摘要刑法名詞解釋 第103條 通謀外國或外國派遣之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