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92 條(行政處分與一般處分之定義)
Ⅰ本法所稱行政處分,係指行政機關就公法上具體事件所為之決定或其他公權力措施而對外直接發生法律效果之單方行政行為。
Ⅱ前項決定或措施之相對人雖非特定,而依一般性特徵可得確定其範圍者,為一般處分,適用本法有關行政處分之規定。有關公物之設定、變更、廢止或其一般使用者,亦同。
△單方性
所謂單方性,乃指不須經過相對人之同意就可以產生法律效果的行為。行政處分乃行政機關片面行使公權力,以致相對人公法上的權利義務發生了變動,同時相對人應受到此一片面行為的羈束,故行政處分具單方性應無庸置疑。
〔吳庚,行政法之理論與實用,十一版,頁312~313。〕
△公物
乃直接供公用目的使用的物品,並同時受到國家以及其他行政主體所可支配的物品。因此公物必需具備以下條件:
一.直接供公用目的使用,若不是供公用目的使用者,如:外匯……等,則稱為「財政財產」,並非屬本法上的公物。
二.處於國家和其他行政主體所支配之下的物品。
〔吳庚,行政法之理論與實用,十一版,頁188。〕
△一般處分
一.行政程序法第92 條第2 項為一般處分的立法定義,該定義內容又可分為「對人的一般處分」與「對物的一般處分」。「對人的一般處分」係指行政機關所作成的單方行政行為對於相對人雖不特定,但是依照一般性特徵可確定其範圍者,則仍具有行政處分的性質,故為「對人的一般處分」。
二.「對物的一般處分」乃設定、變更或廢止公物的公法性質或狀態的單方行政行為,因此相對人是否可特定或可得確定,則非所問。
三.「對物的一般處分」又可細分為「物之公法性質」與「物之一般使用」,「物之公法性質」指公物的設定、變更或廢止,這其中尚包括了對於「私物」賦予公法性質的規範;「物之一般使用」則是公物的利用規範而言,惟應注意的是,公物的利用規範常以「抽象規定」型態出現,如:圖書館的使用規則,因此是否可視為一般處分,應依據個別情況決定之。
〔李惠宗,行政程序法要義,四版,頁318~319。〕
行政法名詞解釋 - 單方性&公物&一般處分
作者:補教名師
名詞解釋 - 2020/10/8 下午 05:57:59|瀏覽數:4594
文章引言摘要行政法名詞解釋 第92條 單方性&公物&一般處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