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99 條(保安處分之執行時效)
保安處分自應執行之日起逾三年未開始或繼續執行者,非經法院認為原宣告保安處分之原因仍繼續存在時,不得許可執行;逾七年未開始或繼續執行者,不得執行。
■名詞解釋
△保安處分之不執行
刑法有關追訴權及行刑權之時效消滅規定,係分別以法定本刑及宣告刑為標準計算之,故於保安處分之處遇手段上並無時效消滅規定適用之餘地。然保安處分一經宣告,縱不因期間經過而消滅其時效,倘不就其執行期間加以限制,於受處分人之人權而言,亦將形成重大之侵害。鑒於此,為保障受處分人之權益計,本法乃於第99 條規定,第86 條至第90 條之保安處分,自應執行之日起,經過三年未執行者(包含未開始執行與開始後未繼續執行),非得法院許可(應視原宣告保安處分之原因是否繼續存在為斷,且逾七年未開始或繼續執行者,不得執行),不得執行之;學理上稱之
「保安處分之不執行」。
刑法-名詞解釋 保安處分之不執行
作者:補教名師
名詞解釋 - 2020/10/8 下午 05:11:47|瀏覽數:893
文章引言摘要刑法名詞解釋 第99條 保安處分之不執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