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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法-名詞解釋 意圖&破壞國體&竊據國土&以非法方法變更國憲&以非法方法顛覆政府

作者:補教名師

名詞解釋 - 2020/10/8 下午 05:19:50瀏覽數:1324

文章引言摘要

刑法名詞解釋 第100條 意圖&破壞國體&竊據國土&以非法方法變更國憲&以非法方法顛覆政府

第100 條(普通內亂罪)
I意圖破壞國體,竊據國土,或以非法之方法變更國憲,顛覆政府,而以強暴或脅迫著手實行者,處七年以上有期徒刑;首謀者,處無期徒刑。
Ⅱ預備犯前項之罪者,處六月以上五年以下有期徒刑。

■名詞解釋
△意圖
指行為人超越客觀構成要件之認知而為其實施該犯罪所擬達成之終局目的,屬於一純粹主觀構成要件,無須與客觀構成要件進行對應。刑法於少數犯罪之主觀要件上,除構成要件故意外,亦明定意圖要件,乃用以確認法益攻擊行為之方向而凸顯行為整體不受容許之特質。

△破壞國體
國體,指國家政治體制,或政治權力行使之結構型態。依憲法規定,我國乃主權屬國民全體而為民有、民治、民享之民主共和國,故凡變動民主共和國之體制者,即謂破壞國體。

△竊據國土
指占據領土、領海、領空之全部或一部,而排除中央政府對該領域之權力行使。

△以非法方法變更國憲
凡不依正當修憲程式而達更改憲法內容者,均屬以非法方法變更國憲。

△以非法方法顛覆政府
指不依憲法所定之程式而破壞國家行使統治權之政府組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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