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168 條(當然停止-當事人死亡)
當事人死亡者,訴訟程序在有繼承人、遺產管理人或其他依法令應續行訴訟之人承受其訴訟以前當然停止。
■名詞解釋
△訴訟程序之停止
指訴訟進行中,因具有特殊原因,致訴訟無法或不宜繼續進行,或兩造當事人合意不進行,訴訟程序因而暫時停頓,不再繼續進行之狀態。對此,民事訴訟法所規定之訴訟程序停止類型有三:當然停止、裁定停止、合意停止。
△當然停止
指訴訟程序進行中,基於法定事由之發生,而不待當事人聲請或法院裁判,當然停止訴訟程序之進行。民事訴訟法第168 條至第180 條即為相關規定。
民事訴訟法名詞解釋 - 訴訟程序之停止&當然停止
作者:補教名師
名詞解釋 - 2020/10/8 下午 03:16:37|瀏覽數:1297
文章引言摘要民事訴訟法名詞解釋 第168條 訴訟程序之停止&當然停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