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172 條(當然停止-喪失一定資格或死亡)
Ⅰ本於一定資格以自己名義為他人任訴訟當事人之人,喪失其資格或死亡者,訴訟程序在有同一資格之人承受其訴訟以前當然停止。
Ⅱ依法被選定為訴訟當事人之人全體喪失其資格者,訴訟程序在該有共同利益人全體或新被選定為訴訟當事人之人承受其訴訟以前當然停止。
■名詞解釋
△本條所謂「本於一定資格以自己名義為他人任訴訟當事人之人」指訴訟擔當人。
△本條所謂「依法被選定為訴訟當事人之人」指選定當事人。
民事訴訟法名詞解釋 - 訴訟當事人之人
作者:補教名師
名詞解釋 - 2020/10/8 下午 03:22:55|瀏覽數:975
文章引言摘要民事訴訟法名詞解釋 第172條 訴訟當事人之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