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182 條(不當得利返還範圍)
Ⅰ不當得利之受領人,不知無法律上之原因,而其所受之利益已不存在者,免負返還或償還價額之責任。
Ⅱ受領人於受領時知無法律上之原因或其後知之者,應將受領時所得之利益,或知無法律上之原因時所現存之利益,附加利息,一併償還,如有損害,並應賠償。
■名詞解釋
△所受之利益已不存在
一.所受之利益是否存在,通說及實務採差額說,以受領人現存之整體財產總額與受領前之應有財產比較所得之差額判斷之。
二.又通說以受返還請求之時,為確定所受利益是否存在之時點。
民法名詞解釋 - 所受之利益已不存在
作者:補教名師
名詞解釋 - 2020/9/30 下午 05:50:43|瀏覽數:2388
文章引言摘要民法名詞解釋 第182條 所受之利益已不存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