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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名詞解釋 - 轉得人責任&無償讓與

作者:補教名師

名詞解釋 - 2020/9/30 下午 05:52:49瀏覽數:5655

文章引言摘要

民法名詞解釋 第183條 轉得人責任&無償讓與

第183 條(無償受讓人之返還責任)
*不當得利之受領人,以其所受者,無償讓與第三人,而受領人因此免返還義務者,第三人於其所免返還義務之限度內,負返還責任。

■名詞解釋

△轉得人責任
不當得利之轉得人無庸將利益返還於受損人,多數情形,固無問題。惟善意得利之受益人,其現存利益不存在者,不負返還責任(§182Ⅰ);於此情形,如認受損人仍不能向轉得人請求返還利益,權益保護難免獨厚轉得人而委屈受損人。民法為求其公平,爰突破直接因果關係之傳統理論,於第183 條,明定轉得人於法定特殊情形,應對受損人負返還責任,是為所謂之轉得人責任,且其範圍不以第一轉得人為限。
〔參見,邱聰智,新訂民法債編通則(上),2013 年9 月新訂二版,頁147~148。〕

△無償讓與
本條所指之無償讓與,係指受領人將其本應返還之所受利益與本於該利益更有所取得者,無償地有權處分於第三人,使受領人依第182 條第1 項而免負返還或償還價額之責任。若於無償之無權處分之情形,王澤鑑老師認雖非為本條所規範,惟基於二者之類似性仍宜類推適用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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