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153 條之1(訴訟文書之傳送)
Ⅰ訴訟文書,得以電信傳真或其他科技設備傳送之;其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傳送與送達有同一之效力:
*一、 應受送達人陳明已收領該文書者。
*二、 訴訟關係人就特定訴訟文書聲請傳送者。
Ⅱ前項傳送辦法,由司法院定之。
■名詞解釋
△電傳送達
指將應受送達文書,以電信傳真或其他科技設備為傳送,若應受送達人陳明已受領該文書,或訴訟關係人就特定訴訟文書聲請傳送者,其與直接送達有同一之
民事訴訟法名詞解釋 - 電傳送達
作者:補教名師
名詞解釋 - 2020/9/30 下午 05:44:01|瀏覽數:643
文章引言摘要民事訴訟法名詞解釋 第153條 電傳送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