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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名詞解釋 - 本於該利益更有所取得&償還其價額

作者:補教名師

名詞解釋 - 2020/9/30 下午 05:48:47瀏覽數:4226

文章引言摘要

民法名詞解釋 第181條 本於該利益更有所取得&償還其價額

第181 條(不當得利返還客體)
*不當得利之受領人,除返還其所受之利益外,如本於該利益更有所取得者,並應返還。但依其利益之性質或其他情形不能返還者,應償還其價額。

■名詞解釋

△本於該利益更有所取得
包括:一.基於所受原物之用益而取得之天然孳息與法定孳息;二.基於所受權利而取得之利益,例如債權之清償、土地所有權之埋藏物;原物之代償,例如因毀損而取得之損害賠償或保險金、因徵收而取得之補償費。但須注意,通說及實務認因法律行為而取得原物之對價,非屬原物之代償(肯定說認為係屬本條後段應償還其價額之情形)。

△償還其價額
關於價額之計算,通說採客觀說,應以客觀交易價值定之。關於價額計算之時點,通說認應以價額償還義務成立時定之,即以不能返還時定應償還之價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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