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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訴訟法名詞解釋 - 「應受送達人」&留置送達

作者:補教名師

名詞解釋 - 2020/9/30 下午 05:32:52瀏覽數:3085

文章引言摘要

民事訴訟法名詞解釋 第139條「應受送達人」&留置送達

第139 條(留置送達)
Ⅰ應受送達人拒絕收領而無法律上理由者,應將文書置於送達處所,以為送達。
Ⅱ前項情形,如有難達留置情事者,準用前條之規定。

■名詞解釋

△本條所謂「應受送達人」
指訴訟當事人本人、無訴訟能力當事人之法定代理人、送達代收人等民事訴訟法第127 條至第134 條以及第137 條規定應受送達之人。53

△留置送達
指應受送達人(包含:前述本人以外之第三人)無法律上理由而拒絕收領應受送達文書時,得將該文書留置於送達處所,以為送達。

53 最高法院27 年度渝抗字第731 號裁定(原判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三十九條所稱之應受送達人,非僅以當事人本人為限,凡同法第一百二十七條至第一百三十四條規定應受送達之人,與第一百三十七條所定應受補充送達之人,均應認為包括在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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