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43 條(總統發布緊急命令權)
國家遇有天然災害、癘疫,或國家財政、經濟上有重大變故,須為急速處分時,總統於立法院休會期間,得經行政院會議之決議,依緊急命令法,發布緊急命令,為必要之處置。但須於發布命令後一個月內提交立法院追認,如立法院不同意時,該緊急命令立即失效。
■名詞解釋
△緊急處分權
總統身為國家元首,對於國家存續安危自應負有重大的責任,一旦國家面臨突發狀況,本於正當防衛或緊急避難的法理,應當擁有緊急應變的權力,以簡化政府行政程序,達到集中事權,保衛國家目的。
〔法治斌、董保城,憲法新論,三版,頁320。〕
憲法名詞解釋 - 緊急處分權
作者:補教名師
名詞解釋 - 2020/9/30 下午 05:14:46|瀏覽數:2481
文章引言摘要憲法名詞解釋 第43條 緊急處分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