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44 條(權限爭議處理權)
總統對於院與院間之爭執,除本憲法有規定者外,得召集有關各院院長會商解決之。
■名詞解釋
△院際調解權
為化解五權分立體制下,各院間極有可能產生之摩擦衝突,乃授權總統以國家元首之尊,出面調解,定紛止爭。此制為我國獨有,理論基礎可能是孫中山的五權憲法理論。總統院際調解權的實益,在學理上頗有疑義,該項權限應僅具有輔助及填補性質。
〔許育典,憲法,八版,頁400。〕
憲法名詞解釋 - 院際調解權
作者:補教名師
名詞解釋 - 2020/9/30 下午 05:16:47|瀏覽數:3204
文章引言摘要憲法名詞解釋 第44條 院際調解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