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180 條(不當得利之排除)
*給付,有左列情形之一者,不得請求返還:
*一、給付係履行道德上之義務者。
*二、債務人於未到期之債務,因清償而為給付者。
*三、因清償債務而為給付,於給付時明知無給付之義務者。
*四、因不法之原因而為給付者。但不法之原因僅於受領人一方存在時,不在此限。
△給付係明知非債而清償
無債務而為清償,是為非債清償,受益人無受領之法律上原因,其利益授受當事人間構成不當得利固無庸置言。惟清償債務而為給付之時,如明知無給付之義務者,無異有意拋棄其請求返還之權利,法律即無必要加以保護,本條爰規定給付人不得請求返還。例如,於債權人免除債務後,仍以消滅債務為目的而還債,即有本款適用。
△因不法原因而為給付
一.所謂不法,通說認包括公序良俗及強行法規之違反。
二.所謂給付,指基於一定目的,有意識地增加他人財產之行為,惟須注意限於終局之給付,不包括為擔保債務而為之者(例如:為擔保賭債而簽發票據或設定抵押)。
〔參見,邱聰智,新訂民法債編通則(上),2013 年9 月新訂二版,頁141~145。〕
民法名詞解釋 - 給付係明知非債而清償&因不法原因而為給付
作者:補教名師
名詞解釋 - 2020/9/23 下午 05:54:02|瀏覽數:6615
文章引言摘要民法名詞解釋 第180條 給付係明知非債而清償&因不法原因而為給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