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173 條(管理人之通知與計算義務)
Ⅰ管理人開始管理時,以能通知為限,應即通知本人,如無急迫之情事,應俟本人之指示。
Ⅱ第五百四十條至第五百四十二條關於委任之規定,於無因管理準用之。
■名詞解釋
△計算義務
因準用委任契約相關規定,故管理人對本人負有報告、交付收取金錢等義務,及移轉權益、賠償義務等。
民法名詞解釋 - 計算義務
作者:補教名師
名詞解釋 - 2020/9/23 下午 05:44:44|瀏覽數:866
文章引言摘要民法名詞解釋 第173條 計算義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