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176 條(適法管理人之權利)
Ⅰ管理事務利於本人,並不違反本人明示或可得推知之意思者,管理人為本人支出必要或有益之費用,或負擔債務,或受損害時,得請求本人償還其費用及自支出時起之利息,或清償其所負擔之債務,或賠償其損害。
Ⅱ第一百七十四條第二項規定之情形,管理人管理事務雖違反本人之意思,仍有前項之請求權。
■名詞解釋
△適法無因管理
指管理事務之承擔,有下列二種情形之一者:
一.利於本人,並不違反本人明示或可得推知之意思。
二.雖違反本人明示或可得推知之意思,但(一)係為本人盡公益上之義務;或(二)係為本人履行扶養義務;或
(三)本人意思違背公序良俗,而為維護公序良俗而為之者(§174Ⅱ參照)。
民法名詞解釋 - 適法無因管理
作者:補教名師
名詞解釋 - 2020/9/23 下午 05:46:29|瀏覽數:1223
文章引言摘要民法名詞解釋 第176條 適法無因管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