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137 條(補充送達)
Ⅰ送達於住、居所,事務所或營業所,不獲會晤應受送達人者,得將文書付與有辨別事理能力之同居人或受僱人。
Ⅱ如同居人或受僱人為他造當事人者,不適用前項之規定。
■名詞解釋
△間接送達(補充送達)
指於不獲會晤應受送達人時,送達機關原則上得將應受送達文書付與應受送達人有辨別事理能力之同居人或受僱人。
△同居人
指與應受送達人同居一處而共同生活之人(最高法院32 年度上字第3722 號判決(原判例)參照)
民事訴訟法名詞解釋 - 間接送達&同居人
作者:補教名師
名詞解釋 - 2020/9/23 下午 05:23:21|瀏覽數:1366
文章引言摘要民事訴訟法名詞解釋 第136條 間接送達(補充送達)&同居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