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172 條(無因管理之成立)
*未受委任,並無義務,而為他人管理事務者,其管理應依本人明示或可得推知之意思,以有利於本人之方法為之。
■名詞解釋
△無因管理
一.意義:指管理人未受委任,又無法律上之義務,而為他人管理事務之法律事實也。
二.性質:管理人與本人之間,因無因管理而發生債權債務之關係,其所生之效果,乃本於法律規定,而非本於當事人之意思,故其性質屬法定之債之關係。
三.概念上可分:
(一)管理事務之承擔:指管理人開始管理事務之行為。管理人構成適法無因管理抑或不適法無因管理,應就其管理事務之承擔判斷之。
(二)管理事務之實施:指管理人開始為管理事務後,其管理義務之履行。管理人是否已依善良管理人之注意義務而為義務之履行,應就管理事務之實施判斷之。(通說認管理人任意介入他人事務,解釋上應提高其責任,使其負善良管理人之注意義務。惟林誠二老師認為:管理人並無報酬請求權,應使其負與處理自己事務為同一之注意義務即可。)
民法名詞解釋 - 無因管理
作者:補教名師
名詞解釋 - 2020/9/23 下午 05:42:53|瀏覽數:1504
文章引言摘要民法名詞解釋 第172條 無因管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