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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法名詞解釋 - 「住居所」的意涵

作者:補教名師

名詞解釋 - 2020/9/17 下午 05:42:54瀏覽數:1256

文章引言摘要

行政法名詞解釋 第72條 「住居所」的意涵

第72 條(送達之處所)
Ⅰ送達,於應受送達人之住居所、事務所或營業所為之。但在行政機關辦公處所或他處會晤應受送達人時,得於會晤處所為之。
Ⅱ對於機關、法人、非法人之團體之代表人或管理人為
送達者,應向其機關所在地、事務所或營業所行之。但必要時亦得於會晤之處所或其住居所行之。
Ⅲ應受送達人有就業處所者,亦得向該處所為送達

■名詞解釋

△「住居所」的意涵
「住居所」係民法上概念(民法第20 條至第24 條參照),指當事人依一定事實,足認以久住之意思,住於一定之地域者,即為設定其住所於該地;至所謂「一定事實」,應依客觀居住情形等認定之,不以戶籍登記為唯一認定依據。準此,無論係應受送達人留於行政機關之通訊住址,或公路監理機關資料庫中應受送達人所留之戶籍地址、車籍資料住址或登記之通信地址等,如得依個案一定事實,據以認為係應受送達人之住居所者,即符合送達規定。(法務部102.8.2 法律字第10200157180 號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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