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73 條(補充送達及留置送達)
Ⅰ於應送達處所不獲會晤應受送達人時,得將文書付與有辨別事理能力之同居人、受雇人或應送達處所之接收郵件人員。
Ⅱ前項規定於前項人員與應受送達人在該行政程序上利害關係相反者,不適用之。
Ⅲ應受送達人或其同居人、受雇人、接收郵件人員無正當理由拒絕收領文書時,得將文書留置於應送達處所,以為送達。
■名詞解釋
△ㄒ
所謂「同居人」係指與應受送達人居住一處共同為生活者;「有辨別事理能力」則係指有普通常識而非幼童或精神病人而言,並以郵政機關送達人於送達時,就通常情形所得辨認者為限,但並不以有行為能力人為限。此際,該「同居人」既僅係代為收受文書,並非當事人或應受送達人,故不以具有完全行為能力為必要,縱係未成年人,如其有辨別事理能力者,即足當之。(法務部101.3.5 法律決字第10100017370 號函)
行政法名詞解釋 - 「同居人」、「有辨別事理能力」的意涵
作者:補教名師
名詞解釋 - 2020/9/17 下午 05:46:54|瀏覽數:1699
文章引言摘要行政法名詞解釋 第73條 「同居人」、「有辨別事理能力」的意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