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170 條(無權代理及相對人之催告權)
Ⅰ無代理權人以代理人之名義所為之法律行為,非經本人承認,對於本人不生效力。
Ⅱ前項情形,法律行為之相對人,得定相當期限,催告本人確答是否承認,如本人逾期未為確答者,視為拒絕承認。
■名詞解釋
△無權代理
一.意義:無權代理即行為人未經本人授與代理權而以本人名義所為之代理行為,或雖經本人授與代理權而逾越代理權限所為之代理行為。
二.類型:廣義的無權代理可分為二類:
(一)表見代理:雖無代理權,但表面上有足以使人信為有代理權之事實,本人因而應負授權人之責任。
(二)狹義之無權代理:行為人無代理權,且無使人信為有代理權之事實,故非經本人承認,對於本人不生效力。
民法名詞解釋 - 無權代理
作者:補教名師
名詞解釋 - 2020/9/16 下午 05:42:07|瀏覽數:2963
文章引言摘要民法名詞解釋 第170條 無權代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