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154 條(無罪推定原則)
Ⅰ被告未經審判證明有罪確定前,推定其為無罪。
Ⅱ犯罪事實應依證據認定之,無證據不得認定犯罪事實。
■名詞解釋
△無罪推定原則
一.就被告被追訴之犯罪,在法律上被證明有罪前,應推定其無罪。亦即被告罪責,須合於訴訟規定之程序,被證明至令法院生確信心證,法院始能對其為有罪判決,此時點之前,應推定為無罪。
二.論者有謂此原則在適用上有所限制,蓋因任何原則都有無法突破之界限,亦即無罪推定原則,係透過被告之防禦利益及追訴之公共利益之平衡關係來維持,若一味追求被告之防禦利益,無異建構被告隱匿自己的犯罪城堡,若經事實審、法律審之審理結果是重罪,縱經上訴,無罪推定之原則之原貌亦生變化。
[參見,黃朝義,羈押與具保,收錄於氏著,犯罪偵查論,初版,頁163 以下。]
刑事訴訟法名詞解釋 - 無罪推定原則
作者:補教名師
名詞解釋 - 2020/9/16 下午 05:57:51|瀏覽數:2255
文章引言摘要刑事訴訟法第154條 無罪推定原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