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167 條(意定代理權之授與)
代理權係以法律行為授與者,其授與應向代理人或向代理人對之為代理行為之第三人,以意思表示為之。
■名詞解釋
△授權行為之方式
代理權之授與,僅以意思表示為之為必要,無庸另具任何方式,故為明示或默示,書面或言詞,均無不可。
民法名詞解釋 - 授權行為之方式
作者:補教名師
名詞解釋 - 2020/9/16 下午 05:34:10|瀏覽數:2414
文章引言摘要民法名詞解釋 第167條 授權行為之方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