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168 條(共同代理)
*代理人有數人者,其代理行為應共同為之。但法律另有規定或本人另有意思表示者,不在此限。
■名詞解釋
△共同代理
數代理人中之一人如有意思欠缺或意思表示之瑕疵,則其與他代理人之共同代理行為亦因而具有意思欠缺或意思表示之瑕疵。如代理行為未由全體代理人共同為之,即屬無權代理。
民法名詞解釋 - 共同代理
作者:補教名師
名詞解釋 - 2020/9/16 下午 05:35:55|瀏覽數:2174
文章引言摘要民法名詞解釋 第168條 共同代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