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名詞解釋
△非財產權上請求之訴訟費用
繳納定額之裁判費,按「定額制」徵收(本法第77 條之14 及第77 條之16)。
第77 條之14(非財產權訴訟其訴訟費之徵收)
Ⅰ非因財產權而起訴者,徵收裁判費新臺幣三千元。
Ⅱ於非財產權上之訴,並為財產權上之請求者,其裁判費分別徵收之。
第77 條之16(上訴之裁判費)
Ⅰ向第二審或第三審法院上訴,依第七十七條之十三及第七十七條之十四規定,加徵裁判費十分之五;發回或發交更審再行上訴者免徵;其依第四百五十二條第二項為移送,經判決後再行上訴者,亦同。
Ⅱ於第二審為訴之變更、追加或依第五十四條規定起訴者,其裁判費之徵收,依前條第三項規定,並準用前項規定徵收之。提起反訴應徵收裁判費者,亦同。
民事訴訟法名詞解釋 - 非財產權上請求之訴訟費用
作者:補教名師
名詞解釋 - 2020/9/16 下午 05:05:12|瀏覽數:1987
文章引言摘要民事訴訟法名詞解釋 第77條之14 非財產權上請求之訴訟費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