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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訴訟法名詞解釋 - 輔佐人

作者:補教名師

名詞解釋 - 2020/9/16 下午 04:58:50瀏覽數:3148

文章引言摘要

民事訴訟法名詞解釋 第76條 輔佐人

第76 條(輔佐人到場之許可及撤銷)
Ⅰ當事人或訴訟代理人經審判長之許可,得於期日偕同輔佐人到場。
Ⅱ前項許可,審判長得隨時撤銷之。

■名詞解釋

△輔佐人
一.定義:指經審判長許可,於期日由當事人或訴訟代理人偕同到場,輔佐當事人或訴訟代理人為訴訟上陳述之第三人。
二.權限:所輔佐之當事人或訴訟代理人,於訴訟期日所得為之訴訟行為,輔佐人皆得為之(如:訴之聲明、主張事實、訴訟標的之捨棄認諾)。52

52
陳啟垂(2015),《民事訴訟法(上冊)》,頁16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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