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章主圖

民事訴訟法名詞解釋 - 有償主義&訴訟標的價額恆定原則&財產權上請求之訴訟標的價額核定

作者:補教名師

名詞解釋 - 2020/9/16 下午 05:02:29瀏覽數:2367

文章引言摘要

民事訴訟法名詞解釋 第77條之1 有償主義&訴訟標的價額恆定原則&財產權上請求之訴訟標的價額核定

第77 條之1(訴訟標的價額之核定)
Ⅰ訴訟標的之價額,由法院核定。
Ⅱ核定訴訟標的之價額,以起訴時之交易價額為準;無交易價額者,以原告就訴訟標的所有之利益為準。
Ⅲ法院因核定訴訟標的之價額,得依職權調查證據。
Ⅳ第一項之核定,得為抗告。

■名詞解釋

△有償主義
民事訴訟,旨在確定當事人間「私法上法律關係」,因此對於因進行訴訟所生之費用,原則上是採「有償主義」,以落實使用者付費之公平原則,並抑制不必要訴訟。此外,民事訴訟法上雖未明定訴訟費用應於何時繳納,但向來實務見解均認為應於起訴或上訴時欲納裁判費或上訴費,並作為起訴或上訴之合法要件。

△訴訟標的價額恆定原則
以交易價額核定訴訟標的(指訴訟標的法律關係或訴訟標的物)之價額時,縱使起訴後交易價額變動,仍以起訴時之交易價額為準。

△財產權上請求之訴訟標的價額核定
應由法院於「核定訴訟標的之金額或價額」後,依其所核定之金額或價額按「比例累退制」徵收(民事訴訟法第77 條之13 及第77 條之16)。

0則留言

精選文章 What's hot