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章主圖

憲法名詞解釋 -法律保留&比例原則

作者:補教名師

名詞解釋 - 2020/9/16 下午 04:07:06瀏覽數:15465

文章引言摘要

憲法名詞解釋 第23條 法律保留&比例原則

第23 條(基本人權之限制)
以上各條列舉之自由權利,除為防止妨礙他人自由、避免緊急危難、維持社會秩序或增進公共利益所必要者
外,不得以法律限制之。

■名詞解釋

△法律保留
所謂法律保留原則,乃指沒有法律授權行政機關,便不能合法的作成行政行為,因憲法已將某些事項保留予立法機關,必須由立法機關加以界定。故在此一原則底下,行政行為不能以消極的不牴觸法律為己足,尚須有法律的明文依據,故又稱為積極的依法行政。
〔吳庚,憲法的解釋與適用,三版,頁55~56。〕

△比例原則
比例原則又稱為「損害最小原則」以及「禁止過當原則」,係指國家公權力為了達成某一特定的目的、結果所採取的方法、措施,必須符合合理、比例的原則。主要可分為三項內容:
一.適合性原則:指所採取的措施必須是可能達成所要達成的目標者,亦即透過法律所產生的侵害必須和法律欲達成目標之間具有妥適性,又稱為「合目的性原則」。
二.必要性原則:在所有合乎妥適性的措施中必須選擇其中對當事人最小的侵害方式,亦即較為緩和的措施,又稱為「最小侵害原則」。
三.狹義比例性原則:指手段和目的之間要成比例,不可為了達到一個很小的目標,而使人民產生極大的損失,不可使用過於激烈的措施,亦即合法措施所可能引發的損害和所欲達成的合法目標之間,沒有不相對稱的情況發生。
〔吳庚,行政法之理論與實用,增訂十版,頁59~63。〕

0則留言

精選文章 What's hot