憲法名詞解釋 第四章 總統 權力分立原則
■名詞解釋
△權力分立原則
一.權力分立原則的內涵:權力分立制度係法治國家中的組織基本原則,其以保障個人自由權利為目的,將國家權力(功能)分為數種,交由不同國家機關行使,藉由相互間之制衡關係來防止國家權力的濫用。權力分立可區分為「功能上之權力分立」以及「組織上的權力分立」,前者是指以國家任務作為區分標準,國家權力在功能上區分,有行政、立法、司法、考試及監察五權分立。後者是指行政、立法、司法、考試及監察這五種不同性質的國家任務,分別交給不同的國家機關來行使。因此所謂「權力分立」,並不僅是國家權力的區分,而是國家權力之行使,在功能上以及組織上的區分。
二.權力分立原則的目的:一為追求「效率」,一為「避免專權暴政」,保障人民自由。然「追求效率」與「避免專權」兩目的間存有相當程度之衝突或緊張。理論上,分權設計愈複雜,權力間的摩擦機會增加,發生專權之危險愈低,但政府效率亦相對減低,發生政治僵局之機率則相對增加。
〔蕭文生,國家法-國家組織篇,頁93;湯德宗,權力分立新論,增訂二版,頁186~187;程明修等7 人,憲法講義,初版,頁30。〕
憲法名詞解釋 - 權力分立原則
作者:補教名師
名詞解釋 - 2020/9/16 下午 04:11:31|瀏覽數:4152
文章引言摘要憲法名詞解釋 第四章 總統 權力分立原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