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章主圖

民法名詞解釋 - 契約相關

作者:補教名師

名詞解釋 - 2020/9/8 下午 04:45:36瀏覽數:1215

文章引言摘要

民法名詞解釋 第153條 契約相關

第153 條(契約之成立)
Ⅰ當事人互相表示意思一致者,無論其為明示或默示,契約即為成立。
Ⅱ當事人對於必要之點,意思一致,而對於非必要之點,未經表示意思者,推定其契約為成立,關於該非必要之點,當事人意思不一致時,法院應依其事件之性質定之。

■名詞解釋

△雙務契約
雙務契約乃各當事人互負有對價給付關係之債務之契約。所謂對價關係,並非指雙方互負之債務,在客觀上有同一價值之謂,乃指主觀上雙方所為給付互相依存,互為因果而有報償關係之謂。

△有償契約與無償契約
契約之雙方當事人各因給付而取得對價的利益者謂有償契約。如僅當事人之一方為給付,他方無對價關係之給付,即為無償契約。

△要式與不要式契約
契約之成立須依一定方式者為要式契約。如契約之成立無須履行一定方式者,則為不要式契約。

△要因契約與不要因契約
要因契約者,以給付原因之存在及合法為成立要件之契約。故在要因契約,如原因欠缺或不合法,契約即屬無效。通常,債權契約多為要因契約;當事人不問原因,僅單純負擔債務者,僅有債務約束(不標明原因而約定負擔債務)及債務承認(承認一定債務存在之契約)二者均屬不要因契約。

△預約與本契約
預約謂約定將來訂立一定契約之契約。預約在使當事人負擔締結本約之義務。本約與預約,係屬二個獨立之契約。預約義務人如不訂立本約,預約權利人得請求其履行訂立本約之義務,並得請求損害賠償或解除預約,但不得依預定之本約內容直接請求履行。

△必要之點與非必要之點
必要之點,通常固指契約之要素而言,故當事人如證明已就契約之要素表示意思一致者,契約即推定其成立;關於非必要之點,當事人意思不一致時,法院應依其事件之性質定之。

0則留言

精選文章 What's hot