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154 條(要約之形式拘束力與要約引誘)
Ⅰ契約之要約人,因要約而受拘束。但要約當時預先聲明不受拘束,或依其情形或事件之性質,可認當事人無
受其拘束之意思者,不在此限。
Ⅱ貨物標定賣價陳列者,視為要約。但價目表之寄送,不視為要約。
■名詞解釋
△要約
一.意義:要約者乃以締結契約為目的,而喚起相對人承諾之一種意思表示。
二.要約之成立須具備下列要件:
(一)須由特定人為之。
(二)向相對人為之。
(三)須包含足以決定契約之必要之點。
△交錯要約
交錯要約乃當事人偶然之間互為要約,而要約內容完全一致之謂。交錯要約者,其雙方之意思表示,不僅內容一致,且均有與相對人締約之意思,已具備契約之成立要件。惟契約成立之時期,應為後到要約依民法第94 條及第95 條規定發生效力之時期。
△要約之引誘
要約之引誘指以使他人向自己為要約為目的而為之意思通知。其在引起他人向自己為要約之表示,而無締約之意思,其自身不發生法律上效果,可謂締約之準備行為。
△要約之拘束力
分就二層次言:
一.形式拘束力:指要約成立生效後,於其存續期間內,要約人不得任意變更其要約。
二.實質拘束力:指要約之相對人因要約而取得承諾適格,於其承諾到達要約人後,契約即為成立。
民法名詞解釋 - 要約相關
作者:補教名師
名詞解釋 - 2020/9/8 下午 04:49:37|瀏覽數:3869
文章引言摘要民法名詞解釋 第154條 要約相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