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22 條(基本人權保障)
凡人民之其他自由及權利,不妨害社會秩序、公共利益者,均受憲法之保障。
■名詞解釋
△一般行為自由(釋535、689、699、749)
基於人性尊嚴之理念,個人主體性及人格之自由發展,應受憲法保障。為維護個人主體性及人格自由發展,除憲法已保障之各項自由外,於不妨害社會秩序公共利益之前提下,人民依其意志作為或不作為之一般行為自由,亦受憲法第22 條所保障。人民隨時任意前往他方或停留一定處所之行動自由,自在一般行為自由保障範圍之內。
△免於身心傷害之身體權(釋689)
免於身心傷害之身體權,雖非憲法明文列舉之自由權利,惟基於人性尊嚴理念,維護個人主體性及人格自由發展,亦屬憲法第22 條所保障之基本權利。
△受國民教育以外之權(釋626)
人民受國民教育以外教育之權利,為憲法第22 條所保障。
憲法名詞解釋- 一般行為自由&免於身心傷害之身體權&受國民教育以外之權
作者:補教名師
名詞解釋 - 2020/9/5 下午 02:49:21|瀏覽數:6004
文章引言摘要憲法名詞解釋 第22條 一般行為自由&免於身心傷害之身體權&受國民教育以外之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