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151 條(自助行為)
*為保護自己權利,對於他人之自由或財產施以拘束、押收或毀損者,不負損害賠償之責。但以不及受法院或其他有關機關援助,並非於其時為之,則請求權不得實行或其實行顯有困難者為限。
■名詞解釋
△自助行為
一.乃「為保護自己權利,對於他人之自由或財產,施以拘束、押收、或毀損者」,稱為自助行為。
二.自助行為所保護之權利,包括債權的請求權、物權的請求權以及身分上之請求權(如請求交出子女,強執§128Ⅲ),且在性質上適於強制執行者而言;不適合於強制執行者,如婚約履行請求權、夫妻同居請求權等,則不得為自助行為。
三.權利人所押收的財產不必限於所欲保全的標的物,對於債務人的一般財產也得加以押收,以保全金錢請求權,但對於性質上不得查封,不得強制執行的器具物品(強執§53),不得加以押收。
民法名詞解釋 - 自助行為
作者:補教名師
名詞解釋 - 2020/9/4 下午 05:18:01|瀏覽數:3518
文章引言摘要民法名詞解釋 第151條 自助行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