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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訴訟法名詞解釋- 沒收扣押V.追徵(假)扣押

作者:補教名師

名詞解釋 - 2020/9/4 下午 05:37:11瀏覽數:2914

文章引言摘要

刑事訴訟法第133條 沒收扣押V.追徵(假)扣押

第133 條(扣押之客體)
Ⅰ可為證據或得沒收之物,得扣押之。
Ⅱ為保全追徵,必要時得酌量扣押犯罪嫌疑人、被告或第三人之財產。
Ⅲ對於應扣押物之所有人、持有人或保管人,得命其提出或交付。
Ⅳ扣押不動產、船舶、航空器,得以通知主管機關為扣押登記之方法為之。
Ⅴ扣押債權得以發扣押命令禁止向債務人收取或為其他處分,並禁止向被告或第三人清償之方法為之。
Ⅵ依本法所為之扣押,具有禁止處分之效力,不妨礙民事假扣押、假處分及終局執行之查封、扣押。

■名詞解釋

△沒收扣押V.追徵(假)扣押

一.保全沒收的扣押:
保全沒收的扣押與保全追徵的(假)扣押,兩者保全客體的性質有所不同。保全沒收的扣押僅限於扣押直接利得或者間接利得之原客體/特定物。

二.追徵(假)扣押:
本質上是國家對相對人的公法金錢債權,沒收執行重點在於其「金錢價額」之實現,因此追徵(假)扣押的可能保全客體並不限於特定標的,相對人的「全部責任財產」都是潛在的保全標的,譬如可能是其帳戶存款、動產或不 動產等,只不過追徵(假)扣押也僅以實現其替代額度所必要的範圍為限,但不可分割的財產標的則有超額扣押的可能,尤其是不動產。
此外,在執行程序上,兩者亦有不同。沒收扣押之原標的所有權或其他權利,由於在宣告沒收確定時就直接移轉至國庫(刑法§38-3I),如名畫、跑車所有權移轉給國家,因此其刑事執行程序已經大致完成;反之,追徵(假)扣押於宣告沒收確定後,其真正實現的執行程序才剛要開始而已,由國家取得被告名下財產變價後之價額,並扣除執行必要費用後,若有餘額則歸還給被告。
[林鈺雄,刑法沒收專欄-沒收新法實例系列19/洗茶詐欺犯罪所得之沒收與發還-程序篇(中),法務通訊, 2860 期,2017 年7 月21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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