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65 條(告知訴訟)
Ⅰ當事人得於訴訟繫屬中,將訴訟告知於因自己敗訴而有法律上利害關係之第三人。
Ⅱ受訴訟之告知,得遞行告知。
■名詞解釋
△第三人之程序保障
一.事前之程序保障:於裁判確定前,透過當事人所為之訴訟告知或法院所為之職權通知,使與訴訟或訴訟結果有法律上利害關係之第三人知悉訴訟事件之繫屬及其進行程度,使該利害關係人有參與訴訟程序而得影響判決結果之機會。
二.事後之程序保障:於裁判確定後,有法律上利害關係之第三人因不可歸責於己之事由而未參加訴訟,
致不能提出足以影響判決結果之攻擊、防禦方法者,得提起第三人撤銷訴訟。
△訴訟告知
一.訴訟當事人於訴訟繫屬中,將訴訟告知於因自己敗訴而有法律上利害關係之第三人47,使其有參與訴訟之機會,其意義乃在賦與有利害關係之第三人程序保障。
二.制度機能:
(一)避免裁判矛盾:當事人為保護其利益,避免因自己敗訴而將來對利害關係人提起後訴訟時,遭受不利益之裁判,故為訴訟告知,使第三人須受本訴訟裁判之拘束,雙重敗訴之風險。
(二)賦予第三人程序保障,並在此前提下謀求統一解決紛爭之機能,統一解決三面紛爭,避免裁判矛盾,維護公益層面之訴訟經濟,並保護當事人之程序利益。受告知人得自己決定是否參加訴訟,惟不論其有無參加訴訟,仍基於此訴訟告知,而使判決效力之主體範圍擴張。
三.是否為訴訟告知,係當事人之自由,並無訴訟告知
之義務。48
47 與參加利益同義,參:最高法院103 年度台聲字第1475 號裁定:「告知訴訟乃當事人一造於訴訟繫屬中,將其訴訟告知於因自己敗訴而有法律上利害關係之第三人,以促其參加訴訟。而所謂有法律上利害之關係之第三人,係指本訴訟之裁判效力及於第三人,該第三人私法上之地位,因當事人之一造敗訴,而將致受不利益,或本訴訟裁判之效力雖不及於第三人,而第三人私法上之地位因當事人之一造敗訴,於法律上或事實上依該裁判之內容或執行結果,將致受不利益者而言。」
48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104 年度上字第536 號民事判決:「民事訴訟法關於當事人得告知訴訟之規定,係為該當事人利益而設,則告知與否應一任該當事人之自由,非他造當事人所得主張(最高法院51 年度台上字第3038 號判決(前判例)、22 年上字第754 號判決(前判例)要旨參照)。」
民事訴訟法名詞解釋 - 第三人之程序保障&訴訟告知
作者:補教名師
名詞解釋 - 2020/9/4 上午 09:26:22|瀏覽數:1384
文章引言摘要民事訴訟法名詞解釋 第65條 第三人之程序保障&訴訟告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