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62 條(獨立參加之效力)
訴訟標的,對於參加人及其所輔助之當事人必須合一確定者,準用第五十六條之規定。
■名詞解釋
△獨立參加
一.概念:訴訟標的本身、其前提法律關係或其主要爭點,對於參加人與被參加人於法律上或理論上須合一確定之情形。
二.參加人權限:因適用本法第62 條而準用第56 條之合一確定原則,故參加人除得輔助被參加人為一切訴訟行為外,更得與被參加人之訴訟行為相牴觸,換言之,參加人得獨立為「有利於參加人與被參加人全體」之訴訟行為。
民事訴訟法名詞解釋 - 獨立參加
作者:補教名師
名詞解釋 - 2020/9/3 下午 05:44:04|瀏覽數:1914
文章引言摘要民事訴訟法名詞解釋 第62條 獨立參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