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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法-名詞解釋 「行政程序外之接觸」的意涵

作者:補教名師

名詞解釋 - 2020/9/2 上午 10:45:22瀏覽數:1815

文章引言摘要

行政法名詞解釋 第47條 「行政程序外之接觸」的意涵

第47 條(公務員與當事人進行行政程序外之接觸)
Ⅰ公務員在行政程序中,除基於職務上之必要外,不得與當事人或代表其利益之人為行政程序外之接觸。
Ⅱ公務員與當事人或代表其利益之人為行政程序外之接觸時,應將所有往來之書面文件附卷,並對其他當事人公開。
Ⅲ前項接觸非以書面為之者,應作成書面紀錄,載明接觸對象、時間、地點及內容。

■名詞解釋

△「行政程序外之接觸」的意涵
係指公務員與當事人或代表其利益之人除依法規所為之提出申請、調查事實及證據、陳述意見、聽證程序、閱覽卷宗等過程中之接觸(係屬程序內之接觸)外,其他在機關內或機關外所為之書面或口頭進行意見交換或溝通之行為而言;其接觸事項不限於「就待決事件之實體事項有關之溝通或意見交流」,縱與待決事件實體事項無關之程序事項,亦屬本條之適用範圍。理由如下:
一.有關禁止行政程序外接觸之規定,非如美國立法例僅適用於聽證程序,立法意旨主要乃在確保行政機關執行職務之公正性,以避免偏頗,縱接觸內容係屬程序事項,亦有影響行政機關公正執行職務之虞。
二.其次,亦寓有保護公務員之目的,俾使公務員於行政程序外凡與待決事件有關之意見交換時,皆應將所有往來之書面文件附卷或作成書面紀錄(同條第二項、第三項參照),以間接保護公務員。
三.行政程序外接觸之事項不分有利或不利於當事人,均有適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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名詞解釋 行政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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