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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法-名詞解釋 請求提供政府資訊(按:該等資訊涉有個人資料), 若遭拒絕時之行政救濟途徑

作者:補教名師

名詞解釋 - 2020/9/2 上午 10:37:09瀏覽數:786

文章引言摘要

行政法名詞解釋 第46條 請求提供政府資訊(按:該等資訊涉有個人資料), 若遭拒絕時之行政救濟途徑

第46 條(申請閱覽卷宗)
Ⅰ當事人或利害關係人得向行政機關申請閱覽、抄寫、複印或攝影有關資料或卷宗。但以主張或維護其法律上利益有必要者為限。
Ⅱ行政機關對前項之申請,除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外,不得拒絕:
一、行政決定前之擬稿或其他準備作業文件。
二、涉及國防、軍事、外交及一般公務機密,依法規規定有保密之必要者。
三、涉及個人隱私、職業秘密、營業秘密,依法規規定有保密之必要者。
四、有侵害第三人權利之虞者。
五、有嚴重妨礙有關社會治安、公共安全或其他公共利益之職務正常進行之虞者。
Ⅲ前項第二款及第三款無保密必要之部分,仍應准許閱覽。
Ⅳ當事人就第一項資料或卷宗內容關於自身之記載有錯誤者,得檢具事實證明,請求相關機關更正。

■名詞解釋

△請求提供政府資訊(按:該等資訊涉有個人資料),若遭拒絕時之行政救濟途徑
一.若為個人資料當事人依個資法第3 條規定向行政機關請求查詢、閱覽或複製其個人資料,則行政機關應依個資法第10 條規定審酌是否提供,當事人若遭拒絕,得提起行政救濟(政資法第20 條規定參照)。
二.若非個人資料當事人之人民向行政機關請求提供政府資訊遭拒,得提請行政救濟(政資法第20 條規定參照)。
三.若為行政程序中之當事人或利害關係人向行政機關申請閱覽卷宗遭拒,依程序法第174 條規定,除有該條但書之情形外,僅得於對實體決定聲明不服時一併聲明之, 不得單獨提起行政爭訟。( 法務部102.11.1 法律字第10203511730 號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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名詞解釋 行政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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