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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法-名詞解釋 「行政決定前之擬稿或其他準備作業文件」的意涵

作者:補教名師

名詞解釋 - 2020/9/2 上午 10:42:16瀏覽數:1430

文章引言摘要

行政法名詞解釋 第46條 「行政決定前之擬稿或其他準備作業文件」的意涵

46 條(申請閱覽卷宗)
Ⅰ當事人或利害關係人得向行政機關申請閱覽、抄寫、複印或攝影有關資料或卷宗。但以主張或維護其法律上利益有必要者為限。
Ⅱ行政機關對前項之申請,除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外,不得拒絕:
一、行政決定前之擬稿或其他準備作業文件。
二、涉及國防、軍事、外交及一般公務機密,依法規規定有保密之必要者。
三、涉及個人隱私、職業秘密、營業秘密,依法規規定有保密之必要者。
四、有侵害第三人權利之虞者。
五、有嚴重妨礙有關社會治安、公共安全或其他公共利益之職務正常進行之虞者。
Ⅲ前項第二款及第三款無保密必要之部分,仍應准許閱覽。
Ⅳ當事人就第一項資料或卷宗內容關於自身之記載有
錯誤者,得檢具事實證明,請求相關機關更正。

■名詞解釋

△「行政決定前之擬稿或其他準備作業文件」的意涵
其立法目的係在保障機關作成決定得為詳實之思考辯論,俾參與之人員能暢所欲言,無所瞻顧,故該等決策過程之內部意見溝通材料豁免公開,但如為意思決定之基礎事實而無涉洩漏決策過程之內部意見溝通或思辯材料,仍應公開之,蓋其公開非但不影響機關意思之形成,甚且有助於民眾檢視及監督政府決策之合理性。又其所稱「行政決定前之擬稿或其他準備作業文件」係指函稿、簽呈或會辦意見等行政機關內部作
業文件而言。(法務部102.2.23 法律字第10200515850號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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名詞解釋 行政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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