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55 條(想像競合)
一行為而觸犯數罪名者,從一重處斷。但不得科以較輕罪名所定最輕本刑以下之刑。
△想像競合犯
裁判確定前所觸犯之數罪,倘係出自一行為所為者,該數罪即得適用刑法第55 條前段規定處斷其刑,學理上稱想像競合犯。分類上,想像競合有同種想像競合與異種想像競合之別。前者指行為所觸犯之數罪名,於侵害之法益或該當之構成要件上,乃屬相同之罪名,例如:以一駕車之交通過失行為而撞及二人致死,係一行為而成立二過失致人於死罪;後者乃行為所觸犯之數罪名,於侵害之法益或該當之構成要件上,分屬不同之罪名,例如:以一失火行為同時致他人房屋燒燬並燒死屋內之屋主一人,係一行為而成立失火罪與過失致人於死罪。
刑法-名詞解釋 想像競合犯
作者:補教名師
名詞解釋 - 2020/9/2 上午 09:39:03|瀏覽數:4622
文章引言摘要刑法名詞解釋 第55條 想像競合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