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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法 - 名詞解釋 「酌科」與「酌減」之區別

作者:補教名師

名詞解釋 - 2020/9/2 上午 09:45:31瀏覽數:630

文章引言摘要

刑法 - 名詞解釋 「酌科」與「酌減」之區別

「酌科」與「酌減」之區別

*酌科(§57)
適用前提:
舊條文:乃係規定科刑時應審酌犯罪者犯罪之一切情狀,並為例示應注意之事項,係「量刑之標準」。
現行法:
一.依現行法,僅就科刑之標準予以規定,並未就科刑之基礎設有規範。
二. 95 年7 月1 日施行之新法為彌補現行法之缺失,爰參照外國之立法例,明定以「行為人的責任」為科刑之基礎。

*酌減(§59)
適用前提:
舊條文:及係規定犯罪情狀可憫恕,賦予法院以酌減之權,係「酌減之依據」。
現行法:
一.為使「犯罪之情狀可憫恕」之主觀判斷具有客觀妥當性,宜以「可恕之情狀較明顯」為條件,故特加一「顯」字,用期公允。
二. 將實務見解之適用條件予以明文化,即必於審酌一切之犯罪情狀,在客觀上顯然足以引起一般同情,認為縱予宣告法定最低刑度,猶嫌過重者,始有其適用。(38上16、45 台上1165、51 台上899 判例參照)

【參見,62.2.20 刑事庭庭長會議決議;併參新法修正說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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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法 名詞解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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